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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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6號上訴人 蘇勝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奕林 間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6,591元(計算式:112,089元+1,914,502元),應徵收上訴費用31,6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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