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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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津鋐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俊宏於民國92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12日止累計9,984元正未給付,其中4,413元為本金;4,824元為利息;7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透支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俊宏│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13元││月13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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