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顗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54,391元(其中計│106年3月28日│15││││息本金46,817元)││││├──┼────────┼───────┼────┼──┤│002│161,288元│105年2月5日│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