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漢倫因藥事法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漢倫因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6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附表:受刑人黃漢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乘機猥褻│乘機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4.10.26至104.10.28│103年2月至6月間某日晚│104年2月農曆過年期間某││││間│日凌晨│├────────┼───────────┼───────────┼───────────┤│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317號│12384號│12384號│├─┬──────┼───────────┼───────────┼───────────┤│最│法院│士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5.11│106.04.20│106.04.20│├─┼──────┼───────────┼───────────┼───────────┤│確│法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6.06│106.07.05│106.07.05│├─┴──────┼───────────┼───────────┴───────────┤│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33號(編號2至7已定應執│││字第498號(原確定判決│行刑12年4月)│││併諭知緩刑5年,惟經臺││││中地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36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6.11.13確定)││└────────┴───────────┴───────────────────────┘┌────────┬───────────┬───────────┬───────────┐│編號│4│5│6│├────────┼───────────┼───────────┼───────────┤│罪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間某日傍晚│105.05.09凌晨4時許│104.10.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384號│12384號│10679、1924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4.20│106.04.20│106.06.0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7.05│106.07.05│106.09.20│├─┴──────┼───────────┴───────────┼───────────┤│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33號(編號2至7已定應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行刑12年4月)│15589號(編號2至7已定││││應執行刑12年4月)│└────────┴───────────────────────┴───────────┘┌────────┬───────────┬───────────┬───────────┐│編號│7│││├────────┼───────────┼───────────┼───────────┤│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2次)│││├────────┼───────────┼───────────┼───────────┤│犯罪日期│105.01.25│││││105.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679、1924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6.0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9.20│││├─┴──────┼───────────┼───────────┼───────────┤│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590號(編號2至7已定│││││應執行刑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