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被告 張秀政
張益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育淇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