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9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內政部、花蓮縣長 傅菎萁 、研考處長 林金虎 、環保局長 饒忠 、稽查科長 劉嘉德 及水汙科長 林蔡毓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