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廷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 黃佩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依公訴人於100年1月6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暨100年1月13日當庭所呈之論告書所請,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公訴人於文到後十日內即100年1月31日前,以公文函稿之方式補呈如論告書中所載與本案有關而需本院再次開啟審理程序調查之必要性證據、待證事實(即證據與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之關連性)、調查之方式;另如認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請詳細敘明所欲傳喚之證人暨其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復加以說明該名證人與本件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之關連性、詰問所需花費之時間、順序,俾利本院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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