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號十八法定代理人丁○○
號十八送達代收人丙○○
號十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