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