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45號聲請人 連世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蔡榮誠 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所為99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連世昌律師前因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45號被告蔡榮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委任為被告之辯護人,然於本案終結前,業已解除委任,前開判決仍將聲請人記載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致聲請人有受國稅局課稅之虞,為此聲請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刪除聲請人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記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然查,本件被告蔡榮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本院遂於民國98年1月23日以98年板院輔刑錦科緝字第65號發布通緝,嗣於99年2月25日為警緝獲,由被告之母 陳桂蘭 於99年3月12日為被告選任連世昌律師為辯護人,有刑事委任狀1件附卷可資佐證,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連世昌律師並於同日為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另於同年月15日、16日聲請閱卷,及於同年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到庭為被告辯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刑事卷宗無誤。而被告之母陳桂蘭於99年4月11日雖為被告另行委任 陳德峰 律師、 賴建旭 律師為辯護人,惟被告或聲請人均未陳報終止其委任關係,直至本院99年6月1日宣判後,聲請人始於同年月21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據此,聲請人於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45號被告蔡榮誠殺人未遂等案件終結前,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本院於99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並無誤載之情。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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