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祈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祈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祈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
5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祈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67號、㈡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667號、㈢臺灣高等法院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4號、㈣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64號分別判決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上開案件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37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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