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榮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榮昌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榮昌因: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涉犯施用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
3月13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4月13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4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涉犯竊盜案件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8月10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17日以99年度訴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嗣上開㈠至㈣、㈥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所犯上開㈤之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3月16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4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29號函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