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8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1月3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