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80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9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