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專屬本院管轄。觀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可知。此種聲請再審事件繫屬本院後,無移轉管轄問題,若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一二○四、一二○五號裁定,認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提出再審之訴及抗告書狀為之,應認為聲請再審。聲請人之後又具狀聲請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訴訟移轉管轄法院,參照前述說明,不應准許,應裁定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黃合文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