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罰金參仟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四月,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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