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 黃好
黃瑛樺 詹千玫 詹甘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施榮宗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5,463,6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53,15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