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甲○○
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5,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