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黃仁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0年2月19日與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約定債務人可於新臺幣30萬元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約定清償期、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等。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