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李明觀 被告 陳玟 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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