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107年8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