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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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聲請人 余宗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返回原職務及給付非法解雇期間未給付之薪資所得。聲請事項之訴訟目的均一致,亦即聲請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即以此核算即可。而此為未確定期間之定期給付,應推定存續期間為五年,則以五年為計算,復依卷內資料顯示,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0,9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