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即上訴人 盧顯聲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耀南 等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