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廖芬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慶庭廖金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 蔡長州蔡長吉黃溫育黃美蘭廖敏傑廖振宏廖振洋廖文助廖韋政廖韋欣廖韋雅廖雪君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5,094.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二十二分之四,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2,171元【計算式:3,500×5,
094.84×4/22=3,242,1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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