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救字第3號聲請人 蘇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撤銷行政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撤銷行政處分事件提出訴訟,起訴時僅於訴訟請求事項第一項填具「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訴訟救助(附無資力證明三份)」外,其餘狀內內容均未見聲請人敘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且聲請人起訴時僅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訴訟狀」、「行政訴訟補呈撤銷訴訟理由狀」、「司法院108年2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OOOOOOOOOO號函影本」、「行政訴訟續補呈撤銷訴訟理由狀」各一份,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符合聲請訴訟救助資格之事由,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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