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王茂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南李福全王國珍王國鴻王國安 、陳 張美蓉王元亨王元宏王若晨王若昕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7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0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4,150元【5,400×729×1/4=984,1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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