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湖明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8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已提出之99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得免重複提出)│├───────────────────────────┤│㈣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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