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梁永傑 相對人 梁藍月華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梁永傑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 司徒永豪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㈠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㈡次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四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前因已達精神耗弱狀態,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三六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茲因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監護人 梁盛華 已於一百年十月十八日死亡,致相對人無監護人。茲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計,爰聲請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司徒永豪(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出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為證,並有本院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三六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監護宣告之人)另行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二規定,在本件裁定確定前,應相對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附予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