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三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O三九O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