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蔡哲仁 代理人 蔡岱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 呂學成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中分公司未記載67,360元AG90923121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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