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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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月7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並於同年2月6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灣以97年度訴字第147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6及附表編號8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日│9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069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069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75號│97年度訴字第147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75號│97年度訴字第147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1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1號│││(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9日│97年6月28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057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619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0號│97年度訴字第1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0日│97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上訴不合程式)││判├─────┼──────────────┼──────────────┤│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3日│98年3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3月23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69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50號│││(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6日│97年8月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63號│97年度訴字第172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63號│98年度上訴字第992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7年3月26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847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55號│││(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7│8│├───────┼──────────────┼──────────────┤│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8日│96年5月1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190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57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712號│97年度訴字第135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26日│99年1月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712號│97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6日│99年2月6日││││(撤回上訴)││├─┴─────┼──────────────┼──────────────┤│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18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70號│││(編號1至8數罪併罰)。│(編號1至8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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