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陳世宇 即新奇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靜怡┌─────────────────────────────────────┐│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聯宙科技股│玉山商業銀│99年1月31日│21,52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2│圓彩國際企│聯邦商業銀│99年1月10日│11,508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003│圓彩國際企│聯邦商業銀│99年2月10日│5,166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004│圓彩國際企│聯邦商業銀│99年3月10日│14,07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005│歐格股份有│台灣中小企│99年1月25日│10,941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分行│││││├───┼─────┼─────┼──────┼─────┼─────┼──┤│006│東鋒彩色印│台灣中小企│99年1月7日│12,675元│0000000││││刷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分行│││││├───┼─────┼─────┼──────┼─────┼─────┼──┤│007│松鶴印刷有│台灣中小企│99年1月31日│5,35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分行│││││├───┼─────┼─────┼──────┼─────┼─────┼──┤│008│晨宏國際股│台灣中小企│99年1月31日│6,534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分行│││││├───┼─────┼─────┼──────┼─────┼─────┼──┤│009│嘉寧嬰兒用│彰化商業銀│99年1月10日│12,440元│0000000││││品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010│凱音樂器有│上海商業儲│99年1月10日│8,537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北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