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10
5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1年、7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按以104年度簡字第5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㈣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㈤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㈠㈡㈤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上揭㈢、㈣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5年
9月6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5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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