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91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嘉玫
訴訟代理人  鄭玉榆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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