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884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合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168元,及自民國95年9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嘉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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