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聲請人 巴榮杰 上聲請人巴榮杰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