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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