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佳 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正確姓名究為 李佳育 抑或李佳。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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