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陳志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寄送相對人之通知書因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退回信封(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現籍業經變更登記至苗栗縣竹南鎮戶政事務所,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為證,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