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邱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77,27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住所地
在臺灣省新竹縣○○鎮○○○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