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何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9,9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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