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潘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