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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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簡伊佐 訴訟代理人 倪鴻溟 被上訴人 吳綉珍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秉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附表漏未附上,應更正補附如附件附表所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經本院許可後提起第三審抗告。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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