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 高菊子 (原名: 岳高菊子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嘉執 法定代理人 周存善 (即祭祀公業周嘉執之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玲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