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秀鑾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淑娟
郭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鑾(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收養郭淑娟(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志誠(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款但書、第107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收養人李秀鑾單身,因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從小都住在一起,大家都有感情,故欲自民國100年9月14日起收養被收養人郭淑娟、郭志誠為養子女,爰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收養人李秀鑾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郭淑娟、郭志誠20歲以上,被收養人郭淑娟、郭志誠之父母 郭明坤 、 郭黃銀治 均已死亡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2件可稽,堪予認定。又查收養人李秀鑾單身,因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從小都住在一起,大家都有感情,兩造遂興起辦理本件收養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郭志誠配偶 陳惠萍 之同意,兩造訂有收養契約書等情,業據收養人李秀鑾、被收養人郭淑娟、郭志誠及被收養人郭志誠配偶陳惠萍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100年10月17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按,且有卷附收養契約書1件可佐,堪信兩造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且本件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是本件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