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被告丁○○
己○○庚○○乙○○即駿發甲○○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具狀 陳明 略以兩造已在外成立和解而撤回其訴,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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