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94號
原告 鍾承諺
被告 李瑋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94號
原告 鍾承諺
被告 李瑋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