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0號
原告 陳靖勝
被告 陳盈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于捷
法官古御詩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0號
原告 陳靖勝
被告 陳盈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于捷
法官古御詩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