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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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93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勝
債務人張天勝
債務人 徐良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美元壹拾壹萬柒仟參佰零柒點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號、003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歐京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張天勝、徐良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歐京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72,513元,利率依年利率4.68%計算(依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7%,目前基準利率為3.98%,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開發信用狀申請書(證四)之約定,借款金額總計為美金117,307.5元整,利率依年利率6.34%計算【USD機動牌告利率減年利率1.86%,目前USD機動牌告利率為8.2%證五),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歐京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537,576元及美金117,307.5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歐京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勝、徐良瑟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7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576元
徐良瑟、張天勝、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8%
002
美元86827.5元
徐良瑟、張天勝、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003
美元30480元
徐良瑟、張天勝、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576元
徐良瑟、張天勝、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美元86827.5元
徐良瑟、張天勝、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美元30480元
徐良瑟、張天勝、歐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