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ANK(坦克)國內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0號、114年度他字第3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TANK(坦克)國內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難以續行追查渠真實身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等情,有該案簽呈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2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無特定人涉有特定犯罪嫌疑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14年5月1日簽呈在卷可參(見他卷第99至100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六氫大麻己酚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鑑定書在卷足憑(見他卷第75頁、第81頁),可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外包裝,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鑑定報告
1
菸彈2支(毛重28.9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28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液體檢品2支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軟糖10包(毛重34.3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6日成份鑑定報告
軟糖3.37公克(含袋初秤重),白色外包裝,送驗10包(編號①~⑩),取編號②檢驗,淨重1.8524公克,驗餘重量1.7397公克
檢出成份:
第二級毒品六氫大麻己酚。